2005年,舞蹈《千手观音》节目在春节联欢晚会上演出后,产生巨大的影响。但让世人所料未及的是,围绕着舞蹈《千手观音》的著作权,竟然在2006年几乎是同时间发生了两起著作权纠纷。通过这两起著作权纠纷,您或许能对我国的著作权权属问题有所了解。
一起是原告刘露与张继刚之间关于舞蹈《千手观音》作者的纠纷。本案的关键在于著作权权属的证明及其认定,依照《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而署名权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之一,只属于作者,谁是作者,谁就享有署名权。仿照《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4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在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规定作为法院判定著作权归属的基本规则。它既是实体法规定,又是证据法规则。在实体上它是确定了作品属于作者的“身份归属”关系。在形式上确立了作品属于作者的这一“身份证明”关系。
在该案中,舞蹈设计草图、手稿等书证证据无法确定属于编创还是排练,且其他客观证据因与待证事实缺乏直接关联性而未被采信,故因刘露没有完成充分证明舞蹈《千手观音》系其编排设计的证明责任,虽然经过一审、二审,北京一中院于2006年9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起是原告茅迪芳诉张继刚和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的舞蹈《千手观音》侵犯其舞蹈作品《吉祥天女》。该案于2007年9月由北京海淀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同样是驳回了原告茅迪芳的全部诉讼请求。海淀法院认为,《吉祥天女》舞蹈是文工团为参加全军第五届文艺汇演而组织创作、全额投资的作品。作为文工团的编导,茅迪芳、顾晓舟参加创作是其本职工作,同时因舞蹈的音乐、服装、灯光、舞美另有设计人员,茅迪芳只享有编导的署名权。同时,《吉祥天女》和《千手观音》从静态造型来看很多动作造型并不相同,不能构成实质性相似。对于两舞蹈中所运用的顺风旗、商羊腿和大佛的形象因属于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应为个人所独占。
在后一案件,同样涉及了舞蹈作品的著作权权属的认定问题。根据法院的判决,我们知道本案原告败诉的一个原因是其编导的舞蹈作品《吉祥天女》属于“职务作品”。
何为职务作品呢?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权属又是怎么规定的呢?现有法律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属于作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作品的权利。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但如果在作品完成2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的,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然而,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只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权属的证明及其认定,作者重庆知识产权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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