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闪客朱志强败诉对重庆动漫产业界的启发

  知名闪客朱志强败诉对重庆动漫产业界的启发:利用公有领域的素材创作的动漫形象作品难以寻求著作权保护。
  “小小”朱志强是中国最为知名的闪客之一。他于1989年开始创作“火柴棍小人”,以其为主角创作了一系列Flash作品。代表作品为《过关斩将》、《小小3号》、《小小特警》等。2004年,“小小”发现美国耐克公司在其体育用品的宣传中使用的“黑棍小人”的形象,与其“火柴棍小人”十分相似。随后“小小”将耐克公司告到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者特征基本相同,黑色线条的粗细、厚重、圆润程序的选取以及给人的整体美感程度、立体效果基本相似。由于朱志强的“火柴棍小人”形象在耐克公司被控侵权广告前早已传播,按照“接触+相似的原则”,认定被告耐克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于2004年12月29日判决耐克公司在新浪网站首页就其侵权行为发表致歉及消除影响的声明,并连带赔偿朱志强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判决后,耐克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朱志强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指出:“在对利用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行创作的作品给予保护时,由于任何人均可以以公有领域的素材为基础创作,此类作品独创性程度并不高。本案中将火柴棍小人与黑棍小人进行对比,二者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基础进行创作的小人形象,是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的创作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黑棍小人”使用了“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性劳动,“黑棍小人”没有侵犯“火柴棍小人”的著作权,耐克公司、广告经营者元太世纪广告公司和发布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纠缠了两年多之久的“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侵权之争,最终由美国耐克公司翻盘告终。被称为中国第一闪客“小小”朱志强不仅败诉还要承担诉讼费4万余元。但该案作为我国公民状告世界知名企业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其影响和意义巨大。
  值得一提的是: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朱志强先生创作的“火柴棍小人”形象包含了他的选择、判断,具有朱志强先生本人的个性,其力图通过形象表达自己的思想。朱志强先生的“火柴棍小人”与公有领域的“线条小人”形象的相比,有独特的表现形式,朱志强先生通过对公有领域的“线条小人”形象的线条及其组合方式进行了审美意义上的再创作,已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审和二审结果大相径庭,反映出了司法审判中对于新兴产业动漫形象作品的保护标准、尺度不一;特别是利用公有领域的素材创作的动漫形象作品著作权保护较弱。重庆市正在大力扶持动漫产业的发展,本案的结果应该能带给立志一统天下的重庆动漫产业从业者一些思考。
  知名闪客朱志强败诉对重庆动漫产业界的启发,作者重庆知识产权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