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保护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出台《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要求各地人民法院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保护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要求各级相关法院:一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努力增强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要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着力培育科技创新能力和拓展创新空间,积极推进自主创新;三要加强商业标识保护,积极推动品牌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四要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着力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积极推动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   其中,第三点特别强调加强商业标识即商标的保护,并就积极推动品牌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一共提出了11点要求:   1、充分尊重知名品牌的市场价值,依法加强知名品牌保护。   2、完善商标司法政策,加强商标权保护,促进自主品牌的培育。   正确把握商标权的专用权属性,合理界定权利范围。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保护范围越宽、强度越大。   3、妥善处理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关系,防止利用注册商标不正当地投机取巧。   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可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民事责任方式;确定赔偿责任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没有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的,不根据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注册人或者受让人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不予赔偿;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可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   4、加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审核监督,完善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严禁扩张驰名商标认定范围和降低驰名商标认定条件。不以商标驰名为认定侵权行为要件者,均不认定商标驰名。能够在认定类似商品的范围内保护的注册商标,均汪认定驰名商标。坚决制止贬损或者淡化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加强已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评查和审判监督,对伪造证据骗取驰名商标认定及其他违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予以纠正;依法制裁在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中的妨碍民事诉讼行为。   5、加强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判工作。   保护在先商标,遏制不正当抢注他人在先商标行为,把握商标权的相对权属性,严格商标跨类保护。区分撤销注册商标的公权事由和私权事由,依法保护在先权利,把握商标法保护在先权利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与他人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财产权利冲突的注册商标,若因超过争议期限不可撤销,在先权利人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侵权诉讼,但人民法院不再判决承担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6、妥善处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制止“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涉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包括被告改变注册商标或者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凡被诉侵权商标未获得注册或被诉侵权商标虽为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翻译在先驰名商标的案件,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不需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不因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并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判令停止使用,或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作出限制。企业名称不正当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   7、加强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审判,统筹兼顾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关系。   妥善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性保护不能抵触专门法的立法政策,凡专门法已作穷尽规定的,原则上不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扩展保护。凡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在特别规定中作穷尽性保护的行为,一般不再按照原则规定扩展其保护范围;对于其未作特别规定的竞争行为,只有按照公认的商业标准和普遍认识能够认定违反原则规定时,才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高度重视反垄断法的执行,依法审理好各类垄断纠纷案件,遏制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为企业提供自由宽松的创业和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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