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意见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现代社会的经济竞争归根结底也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管理水平,对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要求各地人民法院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因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在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后,对于当事人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给予支持。《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还要求妥善处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依法制止‘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完善商标司法政策,正确把握商标权的专用权属性,合理界定权利范围;还就完善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加强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判工作、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审判工作、严厉打击假冒、盗版等严重侵权行为提出要求:
  一、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努力增强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服务大局的使命感。
  2、高度关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对于知识产权审判的新需求,切实增强服务大局的针对性、有效性和主动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要加强和提升。各级法院要在应对挑战、化危为机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独特职能作用。
  二、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着力培育科技创新能力和拓展创新空间,积极推进自主创新
  3、以贯彻新修订的专利法为契机,高度重视专利审判工作,全面提高专利审判水平。要加强专利权保护,各有关法院领会和把握专利法立法宗旨和精神,确保修订后的专利法的正确贯彻实施。
  4、准确把握专利司法政策,切实加强专利权保护。
  依法确定合理的专利司法保护范围和强度,要正确适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和方法,完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和侵权对比判定标准。正确解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准确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凡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对于权利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做的实质性的放弃或者限制,在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反悔。严格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依法审查各种不侵权抗辩事由和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合理认定先用权,支持现有技术抗辩。
  三、加强商业标识保护,积极推动品牌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
  5、充分尊重知名品牌的市场价值,依法加强知名品牌保护。
  6、完善商标司法政策,加强商标权保护,促进自主品牌的培育。
  7、妥善处理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关系,防止利用注册商标不正当地投机取巧。
  8、加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审核监督,完善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
  9、加强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判工作。
  10、妥善处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制止“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加强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审判,统筹兼顾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关系,积极促进市场结构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
  四、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着力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积极推动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
  12、加强诉权保护,畅通诉讼渠道。
  13、完善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14、慎用诉前停止侵权措施。防止采取措施不当使被诉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15、发挥停止侵害的救济作用,善用停止侵害责任,遏制侵权行为。
  16、增强损害赔偿的补偿、惩罚和威慑效果,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
  17、注意研究经济领域的知识产权新问题,积极促进科技兴贸基地和服务外包基地建设。
  18、完善有关加工贸易的司法政策,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
  19、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
  20、加强同类案件和关联案件的协调指导,规范司法行为,维护法治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意见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者重庆知识产权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