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资料属于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王某和李某分别是重庆某网络科技公司的技术总监和营销主管,同时也是该公司的小股东。因为与公司经理之间的经营理念不同,两人先后于2006年辞职离开了该网络科技公司。此后,王某与其妻子作为股东建立了另一家信息技术公司,主要营业方向也与原任职的网络科技公司差不多一致,搞软件开发和网络制作与设计等。2007年初,在王某的邀请下,李某也入股王某的信息技术公司,并参与公司的经营。   此后,网络科技公司发现了公司原有的多家客户均流失,经过调查,才发现是该信息技术公司以相对较低的价格抢走了其客户源。据此,该网络科技公司将两位曾经的公司高管以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客户资料,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两被告分别在原告公司重要岗位工作过,从原告公司离职的情况后出资设立了一家与原告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信息技术公司。原告公司在其长期的经营过程中,与客户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并对所有客户资料信息进行了归档保密处理。客户资料属于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应受法律保护。两被告设立的公司在产品和客户源上与原告雷同,大量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以低价抢走本属于原告的大批客户,给原告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理应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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