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受害人及亲属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医疗事故受害人及家属请求损害赔偿的,对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标准应当如何认定?在行政法规与相关司法解释对具体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标准的规定多有不同,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的艾尔肯副教授撰文<论医疗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及其计算标准>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作了列举。   (一)医疗费,通常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以及其他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了赔偿原则是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数额;赔偿包括已经支出的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美容费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规定对已经发生的费用计算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将来发生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主张。   (二)护理费,医疗事故受害人缺乏生活自理能力雇专人护理所支出的费用。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的赔偿数额是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等;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没有收入参照当地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1人,特殊情况可在两人或两人以上。给付护理费的期限自遭受损害至恢复自理能力。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根据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能超过20年护理期限。受害人实际需要护理期限超过20年的,经审理可判令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有必要到外地治疗,还应赔偿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的合理部分。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按照普通使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有特殊需要的,更换周期、赔偿期限等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确需继续配置的,法院应判令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五)丧葬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7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数额确定。   (六)交通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并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符合。   (七)住宿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10款规定,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按照实际支出凭票据计算。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到外地治疗不能住院,应予赔偿其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合理部分。   (八)营养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律师费,我国没有规定对律师费用应予赔偿。   (十一)误工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或者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以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为依据来确定其赔偿标准。1. 对有固定收入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的损失。2. 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十二)残疾赔偿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5条明确“残疾赔偿金”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确定,如果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影响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方法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三)被抚养人生活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超过20年后,被抚养人仍然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继续给付相关抚养费用5至10年。超过此期间的,赔偿权利人仍然有权提出有关请求。   (十四)死亡赔偿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年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司法解释还规定,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十五)精神损害抚慰金(即精神损害赔偿),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导致身体伤害,患者本人和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丧失意识的受害人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标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11款的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如果患者死亡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如果患者残疾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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