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规定工伤职工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的工伤保险待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了职工由于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事故的,先按照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其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不同情况而执行不同。   如果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的误工工资视同停工留薪期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当然,若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偿还。   如果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给付工伤职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不再发给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如果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如果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除了享受上列待遇外,其它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如果职工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导致工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仍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该通知规定,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若涉及到第三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害赔偿总额低于一次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直系亲属获得赔偿后,重复享受的,应当偿还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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