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的服务项目亦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赠送

  消费者有拒绝和接受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服务,即使是免费的服务项目亦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赠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就此对原告孙某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做出判决: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书面向原告孙某赔礼道歉,驳回孙某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10086服务台是被告重庆移动公司下属单位的平台,自2008年5月以来,10086平台以免费手机短信的方式每天向原告孙某使用的手机发送短信,发送的短信内容为:为协助您使用GPRS业务,重庆移动将自动向您下发自动配置信息。请留意手机提示并确认,同时将CQMC设为默认配置,本信息及配置过程免费,询10086。由于原告无意开通GPRS上网业务,多次向被告重庆移动公司的分支机构涪陵移动公司和重庆移动10086服务台提出投诉,要求取消向其发送有上述内容的短信,10086服务台或称是系统自动下发,或称已停止发送,但该平台仍每天向原告发送短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有拒绝和接受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服务,即使是免费的服务项目亦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赠送。被告重庆移动公司在原告多次明确表示已扰乱其正常的生活秩序而要求其停止发送后仍持续至2008年8月11日才停止发送,严重违背了原告的意愿,构成了对原告自主决定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法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原告并未举证证明给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此,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求不予支持,但被告应向原告赔礼道歉。
  免费的服务项目亦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赠送,作者玥涛。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