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员饮酒后驾车及醉酒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极为常见,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重庆市有关部门为严格依法查处酒后驾车及醉酒驾车者,保障重庆市的道路安全与畅通,制定<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酒后及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驾车中的车辆驾驶人员。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A/T105-1995 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酮、正丁醇 、异戍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
    GA/T48-93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车辆驾驶人员
    机动车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
3.2:酒精含量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
3.3:酒后驾车
    机动车驾驶人员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10mg/100ml或呼气酒精含量≥5μg/100ml。
3.4:醉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100mg/100ml或呼气酒精含量≥50μg/100ml。
3.5:病理性醉酒
    小量饮酒后急骤出现精神症状,包括幻觉、错觉等,明显意识障碍,定向力障碍,事后完全遗忘的一种醉酒状态。

4:酒精含量值
4.1:酒精含量临界值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酒精含量临界值见表1。

表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临界值>

性质
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
呼气酒精含量临界值
酒后驾车
10mg/100ml
5ug/100ml
醉酒驾车
100mg/100ml
50ug/100ml
    呼气和血液酒精含量换算比例按 1:2000。
4.2:酒精含量与驾驶危险性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和呼气中酒精含量与驾驶危险性一般呈正相关关系。血液、呼气酒精含量与事故相对危险度见附录 A。 5 测试方法
5.1:呼气酒精含量测试
5.1.1: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应当进行两次,两次间隔不少于10分钟。呼气酒精含量值以两次测试的平均值计算。被测试者放弃第二次测试的,以第一次测试结果为呼气酒精含量值,但应按附录 B 格式作好记录。
5.1.2: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完毕应当按照附录 B 格式作好记录,并由测试者和被测试者签字。被测试者拒绝签字的,由在场人签字或测试者加注说明。
5.1.3: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应当采用燃料电池式或气敏半导体元件式传感器型酒精含量探测器,其技术指标和性能检验应符合 GA/T48 标准规定。
5.1.4: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步骤按照呼气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操作要求进行。
5.2:血液酒精含量测试
5.2.1:对不能或拒绝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的,或者当场否认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的,应当及时抽血测试血液含量。
    抽血应当由医务人员按要求进行。
5.2.2:血液酒精含量测试方法,按照 GA/T105 标准规定。测试结果应当出具书面报告。 6:其它
6.1:怀疑饮酒后驾车的车辆驾驶人员拒绝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和抽血测试血液酒精含量的。以呼气酒精含量探测器被动探测到的呼气酒精定性结果作为饮酒后驾车的依据,其测试结果按附录 B 作好记录。
6.2:怀疑病理性醉酒的,应当提请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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