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员饮酒后驾车及醉酒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极为常见,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重庆市有关部门为严格依法查处酒后驾车及醉酒驾车者,保障重庆市的道路安全与畅通,制定<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酒后及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驾车中的车辆驾驶人员。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A/T105-1995 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酮、正丁醇 、异戍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
GA/T48-93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车辆驾驶人员
机动车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
3.2:酒精含量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
3.3:酒后驾车
机动车驾驶人员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10mg/100ml或呼气酒精含量≥5μg/100ml。
3.4:醉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100mg/100ml或呼气酒精含量≥50μg/100ml。
3.5:病理性醉酒
小量饮酒后急骤出现精神症状,包括幻觉、错觉等,明显意识障碍,定向力障碍,事后完全遗忘的一种醉酒状态。
4:酒精含量值
4.1:酒精含量临界值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酒精含量临界值见表1。
表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临界值>
性质 |
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 |
呼气酒精含量临界值 |
酒后驾车 |
10mg/100ml |
5ug/100ml |
醉酒驾车 |
100mg/100ml |
50ug/100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