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正远律师对通过行贿方式获签的合同无效的法理分析

  时下律界热点话题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的"王老吉"商标之争,暂时性有了小结,即通过行贿所获取签订的合同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由于2001~2003年期间,时任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益民在累计收取了鸿道集团控制人陈鸿道300万元贿赂的情况下,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将王老吉商标租期延长至2020年。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新签署的商标授权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重庆律师廖正远就当事人通过行贿方式获得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通过行贿所获取的合同无效。   行贿受贿,是恶意串通的直接表现方式,更是犯罪行为,而犯罪行为是最为严厉的违法行为,其直接侵害了国家的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基于犯罪行为而订立的民事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假如确定基于犯罪行为而订立的民事合同合法有效,则无疑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   我完全认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补充协议无效的裁决,理由有如下两点:   其一,陈鸿道通过行贿李益民进而签订商标授权补充协议,是两人恶意串通以损害商标权人广药集团的利益来使自己获利,而广药集团系国有企业,其利益遭受损害即是损害了国家利益;   其二,通过行贿的方式促使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损害了其他竞争主体的利益,更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据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第(五)项之规定,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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