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正远律师谈审查签订软件开发合同应注意的四个问题及处理建议

  因为软件开发合同标的之研究开发成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无论是签订软件开发合同,还是律师对合同的审查,廖正远律师均特别提醒大家注意风险责任承担的问题。这与软件知识产权、验收条款及后续服务等问题一起成为软件开发合同四个常见问题,需要我们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多加注意。下面,重庆律师廖正远就谈谈签订软件开发合同或律师审查该类合同应注意的四个问题及处理建议。
  一、软件开发中的风险责任承担问题
  软件开发合同中经常对软件开发的风险责任承担不约定或约定不明。当然这里的风险责任,主要指技术风险责任。《合同法》第338条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显然,要具体这样的风险责任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开发具有足够的技术困难;二是开发方作了主观努力,开发失败属于合同的失败而非不可抗力引起的财产责任。
  重庆律师廖正远建议大家在软件开发类合同中约定风险的确认、责任的承担和善后事宜,以避免纠纷的产生。当然也需要约定软件开发方在发现开发风险存在并可能导致软件开发失败后应即时通知委托方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损失,逾期通知或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软件开发合同应特别注意开发软件过程中的知识产权。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发成果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开发成果归属于受托方所有。这是合同法的明确规定。由于软件开发合同必然涉及到委托方的一些核心数据及业务流程,因而,廖正远律师建议从保护委托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保护此类知识成果。
  委托方需要在软件开发合同中明确与开发成果有关的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申请权、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的专利实施权、不申请专利或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前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开发成果的物质载体(图纸资料等)的所有权均应归属委托方,并约定开发方违反上述约定时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廖正远律师特别建议委托方在软件开发合同中约定享有软件改进的权利,且对二次开发的软件成果同样也享有知识产权。
  另外,《合同法》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及利益的分配办法,也需由当事人约定。因此,在签订软件开发类合同时,应对此作出明确约定。
  三、软件开发合同中对于验收条款的约定建议
  软件开发合同中的另一常见问题是验收标准不明或验收不合格没有相应的修改程序。由于软件开发过程中需要多次测试、试运行后系统才正式投入使用,这必然涉及开发软件的修改、调试问题。但廖正远律师在代为审查的许多软件开发合同中均未对此明确约定。
  廖正远律师认为,审查软件开发类合同一定要审核合同是中是否注意审查验收部门的组成、验收时间、验收程序、验收次数等验收指标是否齐备;对于验收规范、验收标准,应尽可能约定通用标准和规范,须注明标准的名称、国别、类别、标准号、年份等。同时要约定软件修改的程序和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约定开发软件达不到验收标准时的处理方法、程序等。
  四、软件开发合同应特别约定开发软件后续服务问题
  软件开发完成交付后,通常还有技术指导、培训、系统维护、升级等后续服务问题。如果开发方不履行这些义务,对于软件开发的委托方而言,严重影响到软件的有效使用。
  据此,重庆律师廖正远也建议为明确各方责任,在软件开发合同中应约定软件移交后、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技术指导、培训、系统维护、版本免费更新等后续服务工作的责任承担和时限等问题。当然,在附件中列明培训及技术指导的内容也很有必要。
  总而言之,软件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无论是对于软件开发的委托方还是开发方,都应注意在签订软件开发合同时将自己的权利义务明确约定,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审查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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