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正远律师对采购合同中关于定制软件知识产权归属条款的建议

  知识产权的巨大价值已经无人否定,但仍有很多采购企业对此未引起足够重视,甚至未在采购合同中就相关设备及定制软件的知识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软件应用的普及,企业设备采购合同中多有涉及定制软件交易,当然包括独立的软件外包服务合同中可能会涉及定制软件,这时定制软件的知识产权归属就显得尤为重要。廖正远律师认为,采购合同中关于定制软件的知识产权归属条款不仅必不可少,还须力争为采购方所有。
  重庆律师廖正远认为,对于定制软件的知识产权归属,采购企业应从最初的谈判开始予以安排。定制软件的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商业利益,不仅对公司经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厂商也极具重要价值。因此,通常交易双方均不会轻易放弃各自对定制软件的知识产权利益诉求。
  廖正远律师根据自己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中所涉及的软件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所作总结,认为法律顾问律师站在采购企业的利益角度,可以参考以下三种方式对采购合同中关于定制软件知识产权的归属予以处理:
  一、如果定制软件主要依据采购方提供的业务规范、标准和要求开发,则对于作为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就坚持归采购方所有,仅规定厂商可以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双方应当在采购合同中就范围作明确约定。
  二、如果定制的软件系厂商根据采购方的要求,主要借助自有技术完成项目开发者,则对于作为开发成果之知识产权利益,若经过谈判最终不能使厂商同意归属采购所有的情形,采购方应至少坚持归双方共有,并对双方各自的权昨义务特别是使用限制作出明确约定。
  三、如若定制的软件是厂商根据采购方的通用要求开发的常规通用软件,如何处理就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分析,因该类软件不同于上述两种情况,是厂商主营的主要产品,很多情况下厂商可能很难同意知识产权归属采购方或归双方共有。此时,采购方也不应对定制软件的知识产权归属作强硬要求。
  总之,廖正远律师个人认为,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在起草或审查涉及到软件定制的采购合同时,必然注意约定明确关于定制软件的知识产权归属及使用相关条款。作为采购方律师,从谈判和最终签署的合同,都应力争将定制软件的知识产权归属于采购方所有,退而求其次也应先考虑由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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