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审查起草采购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及处理建议

  对企业而言,多将买卖合同称为采购合同。无论是设备采购合同,还是原材料采购合同,都是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服务的重点项目。重庆律师廖正远总结自己担任法律顾问审查起草采购合同时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处理建议,刊载如下与大家共同分享。
  一、采购合同赔偿责任方面的常见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违约责任的适用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和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应当对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所有损失予以赔偿,既包括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因违约而使对方丧失的预期利益;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即赔偿额应与损失额基本一致。但在实务中,有很多企业经常要求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和侵权赔偿的最高限额,而且常要求约定所有间接性损失不予赔偿。
  因此,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在审查采购合同赔偿责任方面的条款时,应力争避免出现赔偿责任限制的约定,并坚持违约赔偿责任应以实际损失为准或以法律规定为标准的原则进行审查,从而最大限度维护顾问单位的利益。
  二、采购合同关于违约条款约定不明确或不合理的问题
  违约条款约定不明确导致法律赋予的任意性权利的丧失,等于放弃了可以争取的明确赔偿数额或及时有效挽回损失的权利。许多单位常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等不规范的法律用语,以及常见违约金约定比例过高或过低等问题。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审查采购合同时,应特别注意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法、合理,实践中都应极力避免地违约金比例约定过高或过低,以及其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出现。
  三、采购合同中定金适用条款问题
  由于定金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法定限制,如果定金数额较小,不能据此有效约束合同对方恶意违约,则应考虑约定较高数额的违约金条款代替定金条款。
  四、采购合同中缺少卖方权利保证条款的问题
  在采购合同中,标的物可能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方面侵犯第三方权利的争议,如果合同中无相应约定明确争议的处理义务及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将可能导致顾问单位经济上和商誉上的损失。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在审查采购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对方的权利是否有瑕疵外,还应在合同中增加对方的保证条款,保证其权利无瑕疵并独立承担因权利瑕疵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五、采购合同关于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的问题
  国内现行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大都是多重的,如果未规定一个双方认同的明确的标准,可能导致所供应的产品和项目成果不符合采购要求,容易产生纠纷。如果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必然增加履行合同的成本。因此,只要涉及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的,不管采用哪种方法来确定质量标准,都要在合同中对此尽可能具体、详细地约定。
  六、采购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问题
  合同法中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的定义。但在采购合同中常见供应商为尽可能减轻自己的违约责任,总希望将不可抗力的情形规定得越多越好、将不可抗力的定义规定得越宽越好的现象。有部分厂家把意外事件、其他供货商的原因列为不可抗力。因此,不可抗力的定义最好按照《合同法》的明确规定进行约定。如若双方无法妥协,可以仔细分析双方的利弊关系,进行删改。
  七、采购合同中关于保修期的约定问题
  审查采购合同时,对于保修条款常见的问题是:保修期的约定不合理或者约定难以有效执行,损害买方利益等问题。如果是设备采购合同,保修是关系合同设备采购行为后续延展性的重要环节,合理确定保修期可以有效节约成本。从保护买方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保修期从终验通过开始计算是最理想的。从公平原则出发,还可以此为前提,规定一个除外条款作为妥协,即因买方原因导致终验迟延者,则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
  此外,企业法律顾问审查起草采购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还包括定制软件的知识产权条款,对此应特别予以重视和注意,廖正远律师将以专节予以介绍。
  企业法律顾问审查起草采购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及处理建议,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