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累过度患病死亡非工伤也侵害休息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的环境下劳动,且劳动时间太长,致使其因劳累过度患病死亡,雇主依法应负民事责任,应承担赔偿误工费、供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刘某系某镇村民,2000年6月被其襟兄王某与内弟畲某叫到四川巴中某肠衣厂工作。11月某日早上6时,王某叫刘某等起床时,发现其已死亡,遂向巴中市公安局报案。经查刘某系病死。2001年11月,刘某之母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死亡抚慰金等各项费用40余万元。王某辩称其与刘某是合伙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刘某是病死,不构成工伤,且其又无过错,故不同意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系被王某雇佣,王某让刘某在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的环境下劳动,且劳动时间太长,致使其因劳累过度患病死亡,王某依法应负民事责任,遂判决赔偿误工费、供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   杨立新教授点评:本案中王某强迫刘某过度劳动而死亡的行为,没有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过失和故意,不能认定为侵害生命权;同时由于受到侵害的人已经死亡,故也不是侵害健康权或者身体权。实际上,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宪法赋予刘某的休息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剥夺劳动者休息的权利,造成过劳死亡的后果,就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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