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收款构成表见代理 销售公司自行承担损失

  业务员收款构成表见代理,销售公司自行承担损失.买卖合同中,买方基于长期交易往来形成的合理信赖,依据交易习惯将货款支付给卖方此前长期负责收款的业务人员,该付款行为对卖方产生法律效力,卖方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重庆律师廖正远近日代理一案件,购货方成功以表见代理作为抗辩,认为将货款支付给了业务员而无须向销售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主张,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
  虽然,业务员售货后并不承担收款责任,即业务员在负责销售后收不回款并不应向公司承担支付货款责任。这是大家共识,其法律依据在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公司的业务员,职责仅是联系客户促进销售,既不是销方也不是购方,不享有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合同的义务,包括支付货款的义务等。
  但是如前所述,作为销售公司业务员来讲,其收取了购货方支付的货款,却常被购货方以构成表见代理而抗辩销售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重庆律师廖正远在此就想对业务员收取货款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作简要分析,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业务员收款对卖方产生法律效力,其立足点在于因长期的交易习惯而认定构成表见代理行为。这些要件通常有如下情形:
  1、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业务员有使买方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通常情况下,如业务员持有卖方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也即双方之间存在的亲属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等,都是司法实践中认定表见代理成立的客观依据。
  2、买方即付款方须为善意。买方通常基于与该业务员长期打交道耍建立起的信任付款。
  如此,在表见代理中,本人即收款方不得以收款的业务员无权代理或自己没有过失作为抗辩理由,更不得以业务员具有故意或过失为由而拒绝接受代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因此,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产生,廖正远律师建议销售公司在与购货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货款的支付方式,包括收款人、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等。在变更具体收款人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购货方,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纷争。事实上,还有很多销售公司没有与购货方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的习惯,更是导致货款无法收回的重要原因。
  业务员收款构成表见代理 销售公司自行承担损失,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