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未依法送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未依法送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117号) 第11条"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对受理的鉴定(确认)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之(七)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鉴定(确认)结论,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制作《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分别送达被鉴定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而原告虽然认可被告工伤--但并不能据推定原告一定知道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是故,在没有证据证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已经送达另一方当事人,我们认为,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并未对另一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非法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重庆劳动法律师廖正远律师服务之一单位因未收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而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该案件的结果,将证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的送达程序不规范,是否对另一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问题——该问题长期困扰着司法实践界及理论界,值得期待!在此,附上该用人单位不服裁决起诉而拟定的《民事起诉状》(用人单位未收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而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供大家批评指正!
                    民事起诉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未依法送达)
  原告:重庆沙坪坝区某某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13271808688。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合江县……村;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2009年1月2日解除;二、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各项工伤待遇;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年2月底,被告到原告处做木工。2008年12月12日,被告在上班时被砸伤左小指,原告积极给予被告及时有效的治疗,不仅全额承担了被告医疗等所有费用,还派员工全程护理直至被告于2009年12月29日康复出院。
  2009年1月2日,原、被告双方就相关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原告一次性赔偿被告7000元了结此事。被告收取原告款项后予以签字确认。
  2009年12月23日,被告申请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按平均月工资3200元计算支付其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117号) 第11条"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对受理的鉴定(确认)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之(七)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鉴定(确认)结论,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制作《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分别送达被鉴定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而原告虽然认可被告工伤--但并不知道沙坪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更不知晓亦未收到沙坪坝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是故,涉案《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并未对原告产生法律效力,非法剥夺了原告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因而,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渝沙劳仲案字[2009]第1109号《仲裁裁决书》据此计算被告工伤赔偿待遇,显然无法成立。 
  另,渝沙劳仲案字[2009]第1109号《仲裁裁决书》不仅对原告举示的被告签字确认的书面承诺未置可否,更无视原告安排工人全程照顾被告住院治疗并承担其包括医药、伙食等费用的事实,仍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相应待遇,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渝沙劳仲案字[2009]第1109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予以纠正!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重庆沙坪坝区某某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4月16日
  单位不服裁决起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未依法送达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作者重庆劳动法律师廖正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