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主要区别于十三个方面

  很多朋友找好项目之后,一直犹疑于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还是成立合伙企业经营?这就需要明确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区别。只要明晰了两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区别,就可以作出全理的判断。依《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我们这里比较的是普通合伙企业。公司与普通合伙企业均具有营利性、团体性。重庆法律服务网廖正远律师根据刘俊海教授编著的《现代公司法》,摘录比较公司和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主要区别的十三个方面如下:
  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合伙企业为无权力能力之社团。在我国企业登记实践中,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则领取营业执照。
  2、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股东原则上不承担公司债务。而合伙企业不能独立对其所负债务承担责任,全体合伙人以其各自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公司全部财产属于公司所有,投资者因向公司投资而丧失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4、公司治理机构包含股东会(遵循一股一票与资本多数决原则)、董事会(遵循一人一票与人头多数决原则)和监事会等分权制衡的公司机关。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一般不能越过公司机关直接执行公司事务。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企业对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公司股东会作出决策、决定重大问题遵循一股一票与资本多数决原则。而合伙人依法或依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6、公司设立的基础公司章程,其修改或者补充作为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不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合伙企业之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外的人转让股东权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份有限公司无此限制),而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须经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合伙人的诚信义务重于股东。公司普通股东的主要义务在于出资,只有控股股东负有竞业禁止义务。而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公司股东不得退股,而合伙人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退股。
  10、税收待遇不同。公司采取双层征税原则,即对公司和股东分别征税,不仅公司要缴所得税,股东取得股利后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不得独立的纳税主体,仅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回报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见,合伙企业可以为投资者节约纳税。
  11、企业经营的透明度不同。
  12、企业对债权人的信用担保不同。
  13、股东间的人合性色彩要淡于合伙人。
  重庆律师廖正远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的研读,总结了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主要存在上述十三个方面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