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公章。
合伙企业解散后如何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作者廖正远律师。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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