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后如何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公章。
  合伙企业解散后如何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作者廖正远律师。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