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提交企业登记机关下列文件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10.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出资权属证明: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提交企业登记机关下列文件,作者廖正远律师。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