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重庆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重庆市2009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的规定,系以重庆市统计局于公布的2008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为准。   据往年经验,2009年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将从2009年5月开始实施,即原则上2009年5月1日0时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才参照新标准实施。附2008年重庆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715元;   2、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509元;   3、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0876元;   4、重庆市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为25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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