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哪些赔偿也是交通事故索赔须知

  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交通肇事者索赔的具体项目根据事故受害者的伤残情况而定。就因交通事故造成一般伤害,尚不能评残疾者,即指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受伤的,如果伤势经相关机构鉴定不构成残疾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般伤势索赔应享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七项向交通肇事方索赔。具体如下:
  医疗费
  医疗费的索赔主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双方协商或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协商或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如果对方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相应地举证证明。
  误工费
  误工费一般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经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应出示近三年的收入凭证,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的申请需要医院的医疗证明。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要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交通费
  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宿费一般是指受害者及其亲属到外地处理交通事故或就医时发生的住宿费用,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
  伤者根据病情需要加强营养的,应给营养费。营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当然,如果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权方式致身体残疾者将享有更多项目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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