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趋势洞见与司法实践

  公证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依法赋予的证据效力,在于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二是法律行为要件的构成效力,比如此前的收养、继承等强制性公证;三是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让公证可以与判决书相比,直接解决纠纷。
  因为手上正有一个案件涉及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所以趁着国庆长假,自己就跑到图书馆借了这本《趋势·洞见·实践——强制执行公证实务研究》的书回来研究。
  此书是长期于实践一线的中信公证处的专业人员所著,全书都是他们对强制执行公证及公证行业的思考和提炼。书虽不厚,但我并未选择囫囵吞枣的方式将全书看完,只是选择了其中感兴趣的几章进行阅读,特别是我最关心的强制执行公证在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不过,该书出版时间是2017年,书中对于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也有诸多的建议,这都在此后公布实施的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8号),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书的阅读,可以更好地理解司法解释,特别要注意如下问题:
  一、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文书中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载明的利率未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被执行人主张实际超过的,可以债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也可以债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三、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有可以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的,由提出申请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
  四、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同一被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不予执行事由在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知道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五、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调阅公证案卷,要求公证机构作出书面说明,或者通知公证员到庭说明情况。
  六、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七、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